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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海关热线|重庆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救援物资、境外捐赠物资进口全攻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重庆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捐赠货物通关和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供大家参考。






一、

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一)重庆进境的物资,可以向重庆海关申报,也可以通过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在其他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企业可自主选择。


(二)重庆海关已在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鼓励企业综合采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作业模式,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对进口防控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检、快速通关。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

捐赠物资以及捐赠人、受赠人范围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有关要求:


(一)捐赠物资范围,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用品、食品及饮用水等,扩大到: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捐赠人范围,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到: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三)受赠人范围,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级或5A级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扩大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重庆市内的受赠人可以为下列单位(不断更新中):


三、

捐赠物资免税手续办理

(一)捐赠物资可以先登记放行,后续免税手续可由重庆市内的受赠人或使用人以及委托人事后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对于受赠人为重庆市以外的,应尽快联系受赠人所在地海关完成减免税手续。


(二)对免税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关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详见《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四、

捐赠物资申请材料

(一)捐赠物资需提供境外捐赠证明和捐赠清单、《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二)监管证件类

1.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地方药监部门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2.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

3.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非医院使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有效期和新旧用途后快速放行。


五、

相关问题咨询途径

如有防控物资进口相关问题的,请尽早与重庆海关联系咨询。


涉及通关事宜的请联系重庆海关法综处及各隶属海关,具体联系人如下:


涉及关税征管事宜的请联系关税处肖晖,13808380012。


涉及减免税事宜的请联系关税处罗森,13527584007。


涉及进出境邮件、快件个人物品中口罩、护目镜、手套等疫情疫病防护用品通关的,请联系:


邮局海关(邮件业务):夏峥15123195282 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23-88367533


机场海关(快件业务):张泓15923262494

口岸监管处:陈果13883302664。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编辑:王磊 赵丁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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